民法於109年12月25日進行重大修正,將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之規定,修改為「滿18歲為成年」。而此次修正條文之重點,除了規定18歲為成年外,也有多項配套條文修正之,例如:

  (1)民法第973條,訂婚年齡由「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即男女最低訂婚年齡均調整為17歲。

  (2)民法第980條,結婚年齡由「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修改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且刪除了「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立法理由乃指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並符合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故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為18歲。

  (3)其餘攸關民法舊法未成年結婚之第981、990條條文刪除之,第1049、1077、1091、1127、1128條等條文,則配合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修正為18歲,而均予以修正 相關文字。

  (4)另外,尚計有至少9法律,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保全業法、商業團體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教育會法等,因條文均與舊法成年「20歲」有關,亦一併修正。

  上開修法,實際上影響層面甚廣,涵蓋了日常生活、一般商業行為、金融實務等,亦即,未來18歲即為成年人,可獨立申辦信用卡、手機門號,甚至開立銀行帳戶、承租房子、簽立契約等,均無須再由父母親出面,更無庸取得父母親之同意,優點在於可促進青少年獨立自主,自立面對成年的權利和義務。

  然而,成年年齡下修,是否所有相關規範都應跟著下修?其實容有討論空間。例如,菸、酒、賭博等挑戰人性的行為,以及涉及青少年社會福利保障等問題,一律將年齡調降,是否真的符合青少年及社會利益,尚有不同的聲音,國際上也存在不同的規範,仍有待政府凝聚社會共識。

  修正民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距離施行日越來越近,恭喜許多現在還是青少年的人即將「轉大人」,但這樣一來意味著要承擔更大的責任,請準備好自己與未來的挑戰,擁有了成年的權利,也要擔負成年的責任及義務,為自己的行為及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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