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_ALBUM_文宣用照片(貓狗)_220721_25.jpg

  從民國(下同)112年1月1日開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至18歲(民法第12條),與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刑法第18條)及可以結婚的年齡(民法第980條)切齊,但面對「成年新制」,可能會產生以下兩個問題:

 一、如果我在112年1月1日以後的年齡介於18歲至19歲之間,沒滿20歲,我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呢?白話而言,到了112年1月1日以後,我是成年人嗎?

 二、如果我現在還未滿18歲,還可以享有一定的權利或利益至「20歲」或「成年」(例如按「特種勤務條例」第14條第2項,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殉職者,政府應教養其子女至成年或大學畢業),我可否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呢?

  為因應上開兩個問題,另一部較不為人知的法律「民法總則施行法」亦增訂第3-1條第2、3項,該條第2項即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所以第一個問題答案很簡單,112年1月1日以後年齡介於18歲至19歲之間的人也適用新法,視為成年。

  另外該條第3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未滿二十歲者,於同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同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所以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很簡單,此種人亦可以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20歲,不受到民法成年年齡下降的影響。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