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圖片的 alt 屬性值為空,它的檔案名稱為 P_20181110_150806-1024x576.jpg

  很多住在學校附近的住戶,總會在白天聽到學校的鐘聲,有些人不以為意,有些人還蠻喜歡的,但也有人會覺得吵鬧,最近在新北市就有個判決,認為學校在早上八點以前的鐘聲太吵,應該賠償周邊住戶的精神損害。

  判決背景是這樣,有個民眾住在學校運動場圍牆外,覺得學校在他家附近設置擴音喇叭實在很吵,從早上六點到晚上十點會播放廣播,甚至不時還有社團在校內建物教室、禮堂練習,噪音陣陣,十分惱人。民眾雖然多次向學校抗議,學校校長還曾到他家中道歉,保證不會再製造噪音,只是後來民眾仍然不滿。

  經法院調取環保局資料,發現「……109年3月20日新北環稽字第1090436437號函覆本院之函文記載:『四、另查指揭高級中學遭民眾反應噪音(噪音源為擴音器及冷氣機)案件共計64件次,僅於107年9月14日擴音設施經本局檢測後,所量得噪音源音量(58.4分貝)未符合標準(57分貝),並經限期10分鐘內改善……』」,確實有紀錄被認為超過標準,且認定「……被告有多次於上午8時前即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致妨害原告生活安寧之行為……」,所以此部分認定原告可以「依民法第774條、第793條規定,請求被告不得於系爭空地及空地周邊建物,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從事於室外使用擴音設施之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只是,原告雖然另外請求法院直接禁止製造一切噪音的行為,只是法院認為「……倘被告係於上開噪音管制標準內之正常活動,縱或造成相鄰房屋所有人之原告生活上不便,亦難認係未履行其承諾。是原告依前開承諾,請求被告不得於系爭空地及空地周邊建物物製造噪音、喧囂、振動或為其他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行為,自屬無據……」。

  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的相關資料,認為噪音對於原告的精神確實造成痛苦,綜合一切情況後,認為此部分,學校應該就噪音損害原告的部分,賠償新台幣十萬元的精神損害,不過就原告自己去看醫師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法院認為學校無庸賠償。另外,原告除了前述噪音事項外,其實還和學校有其他糾紛,也一併在本案中請求,即學校種植的榕樹、大王椰子樹因為鄰近原告的建物,榕樹根長到原告家裡,造成建物損壞,椰子樹葉也曾落下損壞原告的採光罩,此部份另外判決學校要賠償四十多萬元給原告。

  所以可別認為學校鐘聲對於每個人來說都一定悅耳,如果民眾不滿,告上法院,學校即便是教育單位,也是有可能要賠償鄰居精神損害。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