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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最近收到的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引發網友熱議,因民眾從右側超車遭開罰,此時民眾才驚覺原來機車與汽車一樣不能從右側超車,但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僅規定「汽車」,看似「機車」不在限制範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道交條例對於汽車的定義跟一般民眾所理解不太一樣,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交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也明確定義「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因此在交通法規體系上,機車是包含在汽車裡,而非「慢車」,慢車應是相對於汽車的概念,按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道交規則第6條,慢車是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獸力行駛車輛、人力行駛車輛等。

  但畢竟機車與四輪以上汽車(即一般民眾認知的汽車)在路權、性能各方面仍有很大不同,道交條例及道交規則如有特別僅規範機車的需求時,仍會將「機車」特別單獨規範出來,如道交規則第2條第2項即明文規定:「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因此上述兩部法規範如果沒有特別規範機車的話,所稱「汽車」都是包含機車的,所以民眾也不用擔心在看條文時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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