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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交通規則稍有概念的人,都會知道若綠燈要通過馬路,可以走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且只要綠燈在斑馬線上,其他交通工具原則上都要予以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條對於行人穿越道賦予了相當高的法律地位,諸如:不得搶越(第7條第1項第2款)、應減速慢行(第44條第1項第2款)、不得在此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第74條第1項第7款)、妨害交通時違規罰鍰加重(第82條第4項)、肇事時刑責加重(第86條第1項),足以看出法律如何保障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的權利。行人如此,那寵物呢?如果寵物行經行人穿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這時候法律如何分配責任? 

  最近有個案例提到,某機車騎士行經路口的時候,適逢飼主帶著愛犬行經行人穿越道,機車和狗狗發生擦撞,騎士因此受有傷害而住進醫院,檢察官受理該案後,認為飼主有過失,因為他遛狗沒有牽頸繩,因此以過失傷害起訴,但法院一審審理後發現,飼主和狗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且當時是綠燈,沒有闖紅燈、也沒有在車道上奔馳,無論是飼主和愛犬都沒有妨害交通的情形。反之,即使飼主有牽頸繩,如果有闖紅燈、在車道上奔馳等妨害交通之行為,也一樣會認定是有過失的。換言之,法院判決認為,有沒有牽頸繩,和本件機車騎士受傷的結果無關,因為狗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而且當時還是綠燈。

  另外,該案的被告也反擊,自己是綠燈走在斑馬線上,反而是機車騎士超速、闖紅燈才會肇事,怎麼能怪到他身上?這反映出現行刑事過失的認定上,無論被告和被害人間的過失如何分配,只要被告有一丁點過失,就會被起訴,與英美侵權行為法對於侵權責任的分配和疏失不易成罪的狀況剛好不同,或許未來司法實務有參考的必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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