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這條罪立法上有很大爭議性,「罵人」的行為,究竟要用民事損害賠償方式來處理,還是要當作是「犯罪行為」來處理,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觀察實務許多案例,公然侮辱罪沒有絕對適用的標準,同樣講髒話或是罵人,有的檢察官會起訴,有的卻不起訴;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卻判無罪。一般人民常常被搞的頭昏眼花。近來,就有判決認為應該基於刑法謙抑性,嚴格適用公然侮辱罪,否則人民動輒得咎,容易戕害言論自由。

  我們可以從最近幾個新聞報導案例來觀察。

  張男騎機車與同向騎車的溫男險些擦撞,張男氣得大罵對方是「死屁孩」,溫男提告妨害名譽。檢察官調查認為當時張男正在停等紅燈,綠燈亮起時騎車起步左轉,溫男也騎著車同向前進,因溫男速度較快、轉彎幅度較大,被嚇到的張男先長按一聲喇叭,再超車到溫男前方罵說:「你怎麼騎車的啦?死屁孩!」溫男聽到也停下車與張男理論。檢察官勘驗溫男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片後,認為張男是因為不滿告訴人的騎車方式,才在情緒激動的情形下罵人,應僅屬「情緒宣洩」的字眼,並非「謾罵」,不認為其有侮辱的主觀故意,因此給予不起訴處分。就是說,情緒宣洩並非謾罵。

  另一案例則是罵人被起訴,而第一審判無罪的案例。黃先生在行政院長的臉書粉絲頁關於推廣三倍券政策貼文中,留言質疑三倍券政策效益、宣傳妥適性,林姓網友也留言質疑黃先生,黃先生則標記林姓網友及留言回覆「差別在於政府一開始大內宣的乘數效應呀,小笨蛋,雖然替代性消費的乘數效應本來就很低,但是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綽綽有餘」、「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林姓網友提告妨害名譽後,檢察官認為黃先生以「蠢貨」、「小笨蛋」、「不讀經濟學」表示不屑、輕蔑,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地位,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提起公訴。不過,第一審法院認為振興三倍券政策與國民經濟息息相關,自屬公共議題,黃先生對此議題提出質疑,屬於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告訴人數度質疑黃先生論點,黃先生加以回應並提出理論,過程中用字遣詞尖酸刻薄,但整體觀察前後語意脈絡、客觀背景、因果歷程,該發言並非純粹無端謾罵,或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目的。再則,雙方留言均屬公開,他人可觀看貼文及留言,了解雙方爭執緣由、論理過程,告訴人也可以在他人回文後繼續留言澄清或說明,因此認定黃先生用語雖聳動誇張或尖酸刻薄,但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決無罪。

  再有一個案例,吳先生因投訴問題和員警起衝突,脫口「拿錢都不會怕」、「白目」,被檢察官依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不過,法院勘驗密錄器,吳先生和警方起衝突脫口說「拿錢的都不會怕」,員警隨即問「誰拿錢的?」吳回說:「我說你領薪水的都不怕啦」,員警:「我領薪水心安理得」,可見吳先生是針對員警舉止質疑,非刻意侮辱。再則,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應綜合行為人慣用語言、所受刺激、語氣及前後文句,且基於刑法「謙抑性」思考,應衡量言論自由與公務員人格尊嚴平衡保障,避免該罪的不法範圍界定過廣,造成民眾動輒得咎。在本件,法院綜合前後語、情節判斷,認為被告是質疑員警執法過當,難認有侮辱犯意,判決無罪。

  詳究諸多案例會發現,實務上並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經常隨著承辦司法官的個性或認知,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此一來,只能說在沒有廢除公然侮辱罪的情況下,大家講話或在社群發言,還是不要太衝動啊!不然,就可能要跑地檢署或法院了,就算最後獲不起訴或無罪,還真的是很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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