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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討論最密集的新聞,莫過於高姓立委遭男友家暴,痛毆、鎖喉、拖行,還有限制行動等消息,先不論事件實情如何,假設這些狀況真實發生在你、我或周邊人身上時,該如何處理方為上策呢?

  首先,這些狀況,涉及哪些犯罪?

  家暴,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定義,「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所保護的對象,除了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及姻親、或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外,更擴張到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或家長、家屬間關係的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近年來恐怖情人案例有增多傾向,立法院在104年通過俗稱「恐怖情人條款」(105年2月4日施行),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包含男女朋友和同志伴侶)也納入了保護令適用範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也就是說,縱使是未同居的情侶關係,如果遭受到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相向,也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

  緊急保護令通常警察或社工可代為聲請,經由法院認定事態嚴重時,最快1天保護令即可生效。通常保護令則需當事人自行提出。保護令範圍包括了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或強制遠離特定距離、住居所、工作場所等,違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因故意導致他人受傷,有刑法上的告訴乃論之普通傷害罪、非告訴乃論之重傷害罪予以處罰;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則涉及強制、妨害自由等罪嫌;又無故(沒有正當理由)擅自察看他人手機內容,甚至拷貝、刪除之,涉犯了刑法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破壞他人之物,如手機,則有毀損罪之適用等。

  在家庭暴力發生的當下,首要的事是保護自己的安全,儘量避免受到傷害,並儘快撥打電話求救,例如撥打110請求警察介入以制止暴力;而據研究統計,家庭暴力經常會重複發生,且施暴頻率與行為嚴重程度也經常隨著時間加劇,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或有過多奢望「他以後會改」,及早尋求幫助,才能真正制止暴力傷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設有113保護專線,24小時隨時都可撥打,由專業社工人員於線上受理,或者也可洽詢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總之,遇到恐怖情人或暴力家庭成員時,千萬不要只是百般隱忍,如此反而可能危及自身安全,主動向外求援並不丟臉,勇敢面對,並可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例如社工、律師等,才能真正避免自己或下一個受害者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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