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男子的老母甫過世,家中正為失恃之痛所籠罩,一片哀戚的準備辦喪事,老母遺體運回家不到半天的時間,他老兄就以趕著投胎的速度,拿著老母的印章至農會將八十萬元的存款匯入自己的帳戶,之後又前往下一站-郵局領出十幾萬元的現金。因其盜領母親的遺產,其兄長對其提出告訴,法院依偽造私文書罪判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兩年。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其權利義務因死亡而發生繼承,由繼承人承受;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財產前,各個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全部是公同共有的狀態。刑法上的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本案中老母親的存款自其死亡(繼承關係開始)時,就屬於全體繼承人的,雖然這名急著領錢的男子也是繼承人之一,但仍無擅自提領的權限,因此他持母親的印章去將錢提領出來,已足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構成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附帶一提,擅自拿著老母的提款卡至提款機將遺產領出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的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這種錢財擺第一,親人剛過世正在辦喪事就急著去領遺產的人還真不少。他們大概是怕遺產長腳自己跑走,基於幫其他繼承人保管的心態因而趕快去將錢領出,然而這種好意仍可能犯法,即使你也是繼承人之一,還是無權直接將遺產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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