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讀者看新聞的時候,可能會看到以下標題《男子討債砍死友人 與家屬和解獲輕判9年》、《詐領加班費1172元被抓包 台南清潔隊員情堪憫恕獲緩刑》、《男子收3.4公斤K他命 法官認已有悔意緩刑5年》,為什麼上述新聞裡的被告可以獲判比法定刑還要低的刑度呢?原來依刑法(下同)第66條本文規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再依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
  最低度同加減之,以第278條第1項重傷罪為例,重傷罪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減輕其刑事由的話,法院須在2.5年(5年÷2)以上、6年(12年÷2)以下此一區間定出被告之宣告刑。

除了刑度減少以外,減輕其刑的另一個好處還有是法院可否宣告緩刑,因為按第74條第1項,被告須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刑,法院才能再宣告緩刑。因此,如果某罪最低的法定刑已經超過2年(例如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等重罪),就表示被告不可能被法院宣告緩刑,將入監服刑,此時,被告如果要爭取緩刑的機會,就必須找出減輕其刑的事由,降低法定刑以後,再說服法院給予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但如果被告犯最低刑度為7年以上的重罪,縱使減輕一次,最低法定刑仍為3.5年以上,法院仍無法宣告緩刑,所以被告需要被減輕2次才能達到宣告緩刑的門檻。

刑法上有哪些減輕其刑的事由呢?實務上常見的有正當防衛過當(第23條但書)、犯罪未遂(第25條第2項)、情可憫恕(第59條)、自首(第62條)、年紀超過80歲(第18條第3項)等,但要注意的是,刑法有時會給予法院裁量權,例如自首即為法院「得」減輕其刑,並非被告一旦自首,法院就必須減輕。另外,雖然怎麼減輕在計算上很好理解,但是減輕的要件其實非常複雜,經常會是檢辯兩方於法庭上的攻防焦點。因此,如果各位讀者遭檢察署起訴,想要爭取減刑或緩刑的機會,最好還是找個律師諮詢一下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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