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在露天、蝦皮等網路購物平台販賣商品的賣家,會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類似「如欲取消交易須支付10%違約金(或手續費)」的文字。如果消費者購買後又後悔了,想向賣家取消交易,有支付賣家違約金或手續費的義務嗎?

  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和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則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依上述消保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之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前可以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契約,在收到商品後也可以以退回商品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消費者在此類交易中無法獲得實際檢視商品的機會,立法者為了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之資訊加以評估選擇之劣勢,特別立法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所以賣家如果在商品說明頁面或是賣場首頁記載取消交易須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或手續費,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這樣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會因為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而無效。

  舉例言之,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南小字第772號這則判決中,法院就認為,被告公司於官方購物網站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向消費者表示退貨將酌收手續費,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應認為無效,故被告公司抗辯其已於網頁上明載退貨將酌收手續費之意旨,原告應受拘束云云,自不可採。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網路賣家不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企業經營者(譬如偶爾在網路上販賣自己用過的二手物品之人),或是所購買的商品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規定的商品(例如易於腐敗的食物),則不能主張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之七日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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