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名人孫道存前太平洋電信電纜董事長於日前病逝,但據稱他名下有超過好多個億的龐大債務,因此其配偶及子女就會面臨繼承上問題,假若孫董的資產大於負債,當然可能還有繼承的實益,但是若負債遠大於實產,是否還有繼承的必要,到底是要用「限定繼承」或「拋繼繼承」方式來完成孫董的繼承?孫董的繼承人可能就要深思了。

  在孫董的案例裡,到底要用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界若不瞭解遺產與債務的詳情,是無法得出答案的。不過,我們可能抽象來瞭解一下,何謂「限定繼承」?何謂「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拋棄掉繼承權,當然連被繼承人的債務也都拋棄了。簡單來講,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則該繼承之事務就與拋棄者無關了,什麼債權、債務都拋了,這是最簡單脫離繼承的方式。

  限定繼承,看文字理解就是限定權利義務的繼承,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繼承人若繼承了遺產,就只會以這些遺產為限度來負責清償過世者(被繼承人)的債務,換句話說,如果在限定繼承的情況,原則上繼承人就不會拿自己的財產來幫忙清償過世者的債務。法律的術話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要注意,現行的繼承法律規定,只要是人過世了,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也就是說,限定繼承根本不用向法院辦理,原則上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若以前聽人家說限定繼承要去法院辦理之類的講法,那是很久很以前的法律規定,現在不是這樣子了)。

  如上所述,看起來,假若過世的人還有點遺產,好像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話是這樣沒錯,但是若得到一點點遺產,卻被被繼承人的債主追著跑,假若兩相權衡,利益有大到還是限定繼承的話,當然就不一定選擇拋棄繼承了。

  好啦!那來瞭解一下拋棄繼承怎麼辦理?其實很容易,我們參考法院關於聲請拋棄繼承簡單說明:

一、 繼承人要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過逝的人之戶籍地之法院寫書狀,聲請拋棄繼承。

二、 要哪些文件呢?

(一)、首先,要繳納新台幣一千元費用(很便宜吧!)

(二)、 然後,再寫個聲請書狀(記得聲請狀蓋的印章,要用印鑑章蓋上去),附上:過世的人就是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要注意記事欄千萬不要省略)正本; 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三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也不要省略);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通知因拋棄後而成為繼承人的資料,像是存證信函及回證。

(註1:若拋棄繼承權人居住在國外,請至我國駐外外交單位辦理聲明拋棄繼承及授權書並將文件公證,再經台灣外交部認證後提出辦理;註2:請將印鑑章攜帶到法院核對之)。

  欸,有聽人說「限定繼承」還是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啊?

  是這樣子,因為民法第1156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為現在的法定繼承方式就是「限定繼承」,所以法律會規定關於遺產及債務等等要弄清楚後,再由法院來決定分配之類的,才會有後面的公示程序。不過,在一般小家庭或是單純繼承,確認完全沒有債務,繼承人間也都和諧及圓滿協議的情況下,也就不會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了。

  最後,衡量要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有時會有一個臨界點的問題,就是選這個好像也可以,選那個好像也可以,該怎麼辦呢?

  其實,事情的選擇都是因人而異,要順著適合自己的個性來決定。這麼說好了,假若選擇拋棄繼承,就一身清淨,如果過世者的債權人來討債,只要拿出法院核備的拋棄繼承文件來處理,就簡單圓滿了,但相對的,假若過世者的遺產,就一丁點都不能繼承了。然而,在限定繼承的情況,因為會有遺產清冊陳報及後續的公示程序的流程,再來,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主張繼承人藏遺產,這時就累人了,就必須一一詳加應付了。總之,沒有絕對的答案,只是適合自己的決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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