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者處罰鍰之外,還要公布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近日遭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第7條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剝奪了女性夜間工作的機會,即日起失其效力。

  本號解釋的聲請人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外,還有華航和家樂福公司,分別是以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還有確定判決受不利影響聲請釋憲。以華航和家樂福公司來說,就因為違反前述規定,遭主管機關裁罰並公布姓名,窮盡救濟管道後,以本項規定違憲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們認定違憲的理由,約略如下:

  憲法基於保障姓別平等,非有重要公共利益,不得為差別待遇,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來說,已經對於女性勞工形成不利的差別待遇,理由是因為本規定的存在,讓雇主無法使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本規定雖然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但大法官認為這和不允許女性夜間工作,無實質關聯,使得系爭規定反而淪於性別角色的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

  至於本規定原本但書讓工會或勞資會議可以解除禁止限制,在大法官看來並無取代個別勞工意願的效力,並不能因為有了但書規定,就認為本規定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故就結論來說,大法官隨即宣告本項規定違憲,並即日起失效。往後雇主在夜間工作的分配上,原則上就不會因為本項規定的存在而有男女的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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