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三法修法與實價登錄2.0 2

  今年初新修正公佈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所謂地政三法修正,除地號門牌完整揭露,其他預售屋和紅單納管等等,都有了最新規定,一般民眾可能要有大概瞭解,以後在買賣房屋時,才不會造成權益的損失。

  內政部地政司在實價登錄2.0的簡介說明,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民國100年12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制度。目前已有300多萬筆買賣、租賃及預售屋不動產交易資訊提供查詢。

  此外,於110年1月27日再次修正公布前述地政三法,將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地政司關於本次修正實價登錄2.0新制規定,說明包括以下重點:

一、地號門牌完整揭露:
  修法前,實價登錄提供查詢之交易資訊只有揭露區段化的地號或門牌資料(如中正路1-30號),2.0新制施行後將改為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且已提供查詢的300多萬筆交易資訊也將溯及揭露。(從7月1日起,實價登錄查詢資訊可查得「門牌」了!)

二、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
  增訂銷售預售屋者在建案開始銷售前,應將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此外,預售屋不論是銷售預售屋者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約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

三、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
  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說明的規定,而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會加以裁罰。

四、紅單交易納管
  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亦會裁罰。

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
  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總之,實價登錄2.0新制上路,不動產交易市場,又將進入一個新時代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