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同意申請閱覽卷宗可以救濟嗎? 2

可以,但是若法院同意了,還要救濟嗎?

  某甲因為法律扶助事件,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不過,行政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確定在案。後來,某甲聲請行政法院之相關裁定評議意見,法院也裁定准許,可是某甲還是不服,提起抗告。

  某甲主張行政訴訟制度與基本權保障包含人性尊嚴之保障、儘可能無漏洞之權利保護、具有實效之權利保護及公平之審判程序,而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聲請閱覽原審法院裁定評議意見及各歷次事件之評議紀錄,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參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37號裁定意旨,大略謂抗告乃當事人或受裁定之利害關係人,對於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裁定,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裁定之訴訟行為。抗告制度係為抗告人之利益而設,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而原裁定是否對其不利,應以裁定主文為準。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聲請閱覽原審法院○○裁定之評議意見,業經原審以原裁定准許在案,對抗告人並無不利。因此,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總之,若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法院若裁定准許,就是同意當事人的主張,因此就沒有救濟的必要。故在前述閱覽卷事件,法院已同意閱覽,某甲還要提出救濟,法院就認為既然原裁定沒有不利,就不能提起抗告,乃屬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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