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全國的「高嘉瑜家暴案」,林秉樞遭逮捕後,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因為在移送過程中接受媒體訪問、對外放話、透過律師發聲明稿等等行為,讓外界質疑,羈押禁見的被告怎麼可以如此自由放話呢?難道是享有特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後,被告原則上是不能夠與外界交換訊息的,所以才會稱為「禁止通信」。不過,林秉樞在移送羈押庭過程中,竟然可以接受媒體採訪,在場司法人員也未加以阻止,令人傻眼,法務部說要查明此事,就看後續調查結果;其次,林秉樞羈押禁見後,辯護人代其對外發布「聲明稿」,更引起一片譁然,被告不是禁止對外通信嗎?實際上,刑事訴訟法既然禁止被告接見及通信,就是為了避免滅證或勾串等情形,律師基於辯護權的行使,固然得接見及通信被告,但律師代被告對外發聲明稿,這就有可議之處,此舉是否屬律師法所謂不正當之行為,有賴後續調查。
林秉樞的律師替他對外發布新聞稿的行為,姑且不論與「禁止通信」之目的相違背,所傳遞內容即便是希望大家關注公投、立委選舉云云,但這種與案情無關的內容,難道是憲法保障被告受律師協助的訴訟權保障範圍嗎?律師究竟是擔任辯護人,還是來當林秉樞與媒體之間的代理人呢?筆者身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的委員,呼籲律師擔任辯護人,對於羈押禁見的被告,應謹守刑事訴訟法關於接見、通信或傳遞物件等規定,就算是代被告對媒體發表心情抒發的內容,都可能予外界無限遐想,被認為在傳遞某些訊息,而影響律師的正面形象,應謹慎而為。
實際上,並非謂律師不能就受任案件對外發表言論,律師倫理規範規定,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然而,就本件林秉樞的律師代發聲明內容,似乎不像是發表平衡言論,例如提及躁症發作而對高嘉瑜施暴一事,不是一種實質辯解嗎?
關於羈押禁見一事,假如林秉樞可以對外放話,以後其他羈押禁見的被告及其律師,也都可以比照辦理了!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2021/10/08:https://www.storm.mg/article/398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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