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雖然,依律師的看法,這條罪應該要廢了!但在未廢除公然侮辱罪之前,還是會有一些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某張男和鄰居李男因細故發生爭吵,兩人在大樓地下停車場狹路相逢,李男痛駡張男「你子孫會有報應」等話;張男認為自己心生恐懼因而提告對方涉嫌恐嚇。

  詛咒構成恐嚇嗎?

  檢察官認為就算有破口大駡:「以後你兒子會遭殃啦」、「你兒子會有報應」、「以後你的小孩會有報應」等話,而這些話語讓張男很不舒服,自認心生恐懼而提告恐嚇罪。然而,「報應」是神鬼、詛咒之說,不屬於人力可以直接掌握或支配,因此不能構成恐嚇罪要件之「惡害通知」,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即詛咒行為,雖然通常出於某些特殊原因,顯示雙方之間怨懟甚深,然而法律要件不會論斷雙方的恩怨情仇,實務上,大部份情形會認為這種詛咒行為,不算是恐嚇。

  那麼詛咒會構成公然侮辱嗎?

  實際上,詛咒也不是公然侮辱,因為詛咒不會讓他人的名譽受損,只是會讓人的心情很不爽而已。例如最近有個新聞,某「跑步哥」罵人家是「垃圾」,還詛咒人家媽媽還沒死喔?被提告恐嚇、公然侮辱。檢察官就認為詛咒部分不符恐嚇要件,而罵人家「垃圾」部份,則被起訴公然侮辱罪,這是要分清楚的。

  總之,雖然詛咒、罵人都不好啦!但,沒品與違法畢竟是二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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