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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指出,藝人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因為汪小菲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應支付大S和家人生活費500多萬元,大S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是,汪小菲則提出過去已付四千多萬元明細,並表示其中不想再付電費了,而引發熱議。兩邊都各有主張,一方主張另一方未據離婚協議支付生活費,一方表示鉅額扶養費有付足,不想再付家用和電費等等。

淺談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生活費用給付爭議

然而,新聞報導又進一步指出,大S已經向法院對汪小菲聲請強制執行,這是怎麼回事呢?雙方不是離婚了嗎?若是發生扶養費或生活費等爭議,一般來說,不是還要打官司,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嗎?

基本上來說,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兩種,如果不是由法院判決離婚,就是雙方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有可能是私底下談好條件並找到證人,大家印章蓋一蓋,講好時間去戶政機關登記就完成了,但有一種協議離婚也是經由法院協助下完成,就是由法院調解或和解方式,通常是雙方沒辦法私底下談好,就上了法院打官司或是調解,終究雙方還是在法院達成共識而離婚,這種也算是協議離婚的類型,依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在前述法院調解或和解而離婚者,其中若關於扶養費或子女監護或其他條件等等也談妥,則會一併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假若離婚後,有一方沒有履行雙方在法官面前作成的調解或和解筆錄,則因為這個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在遇到有一方違約不給付費用情況下,另一方不用打官司就可以直接去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若大S與汪小菲當初離婚是有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則類似這種狀況,就會出現新聞報導所述一方未履行調解或和解筆錄的約定條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用再透過打官司來要錢了。

不過要注意,在某些情況,如果當初約定的條件有所變化或是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亦即發生履約條件的爭議,民事執行處還是會審查,視個案內容來作具體判斷,究竟目前的狀況是否符合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所載可以執行的條件。當然,不管怎麼說,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的離婚條件,其效力是比私底下兩願離婚章蓋一蓋去登記後來得強。但是,是否一定要靠法院來維持雙方離婚後的關係?還是自主協商以雙方智慧來維持?這就見仁見智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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