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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攝影師28歲黃姓男子,去年約女模特大尺度外拍,因積欠拍攝費起爭執,女模特指控,遭黃男強押在牆上,摸胸、摸臀,又被黃男打巴掌1下,導致左臉疼痛。女方報警後,黃男涉嫌搶走手機離開現場,謊稱撿到手機交給警方;當天,黃又約另一名女生外拍,涉嫌在拍攝過程中,意圖性騷擾,趁女生來不及抗拒,觸摸肩膀、腰,還伸出狼爪拍打女生臀部遭訴。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罪嫌、性騷擾提起公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對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性騷擾的文字構成要件定義或實務判決意旨,好像講得很明確,實際上卻很空泛及抽象,例如說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調戲而不舒服等,標準要如何介定?因人而異。因此,在適用該要件之際,應斟酌現場及當事人各方等要素作仔細的判斷,以免失之過寬或過嚴。

  一般性騷擾可能只是行政罰,依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可能被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嚴重一點就會構成犯罪,依同法第25條規定,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生活中,男女之間碰觸互動所在多有,有時拍拍肩膀彼此互相加油鼓勵,客觀上是不小心或是故意行為還容易判斷;但是,行為人主觀上到底有無性騷擾的意圖?或是出於開玩笑的意圖?或是出於惡作劇的意圖?或是其他意圖,外人根本難以論斷,此故,異性類似擁抱或觸摸臀部等行為,常常被認為是性騷擾的類型,有時卻可能是一種誤會。而在本案檢方依照女模特提供的現場錄音,只能辨別雙方在搶手機,有肢體接觸,無法判斷接觸方式和部位,甚至因女模只穿內褲裸拍,在搶手機過程中,若不慎碰到屁股,也難認定強制猥褻,因此僅起訴強制罪部分。而第二例黃姓攝影師拍打女生臀部的行為,檢察官認為是有意圖性騷擾而觸摸其臀部的行為,加上黃男也未否認,因此予以起訴。

  很多女性朋友都喜歡拍攝美美的照片,相約攝影師將自己美麗的身影留下畫面;無論是外拍還是棚內,記得一定要保護自己,切記不要單獨前往,最好有男性友人陪同為佳;事前要瞭解攝影師的評價、背景,尤其拍攝大尺度照片,一定要找尋專業、口碑良好的攝影師,不要輕易接受陌生攝影師邀約。若真發生爭議事件,務必手機蒐證,並且報警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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