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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平貴年輕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躲到西湖鄉下,任憑債主上門追討,棄王寶釧與二幼女於不顧。王寶釧為了二名幼女,苦守寒窯十八年,身兼數職咬牙苦撐,將女兒扶養長大。等到王寶釧過世後,薛平貴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兩個女兒,返家要求女兒們扶養,二名女兒無法接受,拒絕承認薛平貴,更罔論支付扶養費薛平貴年輕時沾染賭博惡習,敗光家產後隨即離家出走,遠走西域,任憑債主上門追討,棄王寶釧與二幼女於不顧。王寶釧為了二名幼女,苦守寒窯十八年,身兼數職咬牙將家苦撐起來。王寶釧過世後,薛平貴因貧病交加,想起還有兩個女兒,返家要求女兒們扶養,二名女兒無法接受,拒絕承認薛平貴,更罔論支付扶養費。

  在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民法第1118條之1做出修正:「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亦即有上述兩款的情形,原則上是可減輕扶養義務的,且情節較為嚴重時,法院甚至可免除扶養義務。

  近期就有類似判決,一對黃姓姐妹,今年5月經社工人員告知,父親因中風就醫治療,恐日後將受請求負擔費用,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中風父親。黃姓姐妹主張,父母結婚後母親向娘家借貸,出資供父親經營藝品公司,但父親愛應酬、賺少花多、入不敷出,長期虧損終至倒閉,積欠不少債務。父親和母親離婚後,父親留下許多債務都是母親處理,當時連母親居住房屋也遭法拍,她和妹妹都是母親獨力撫養,父親從未探視或分擔扶養費用。法官認為黃父對於女兒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准兩人請求。

  實務上免除孩子對父母扶養義務的,幾乎都是孩子自幼時父母就無照顧、養育過,在他們最需要愛與陪伴的童年及青少年時期,父母是缺席的,這不僅讓他們年少時期的路更崎嶇難行,也造成了他們心中永遠的遺憾,自然屬於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

  在過往的觀念中,常常會認為父母都是對的!就算父母再糟糕,孩子也不能不孝。但在現代社會的法律之下,可未必行得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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