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車禍過失致死傷案件,被告若符合一定的要件,法院是可以宣告緩刑,例如若和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符合一定情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法院在宣告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在這種附條件的緩刑,如果被告沒有遵守條件,法院是可以撤銷緩刑而執行刑罰。依刑法75-1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比如說,死亡車禍案件,被告經濟條件較差時,有時候也多以分期付款方式達成和解,避免被告進去關而影響其自身家庭的生活。

  最近就有一件新聞案件,李先生涉及過失致死罪嫌,並與被害家屬達成賠償二百萬元之和解協議,並且可分期給付為條件,獲法院從輕量刑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不過,在緩刑期間,被告未如實兌現承諾,五年來,僅給付被害家屬二十萬元,因此,檢察官乃提出撤銷緩刑聲請,在該件情形,法院認為被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而未提出其有何無法履行負擔之說明,被告無履行誠意,足認該案原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准允檢察官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應執行一年二個月刑期。

  前述案件,一條人命僅同意賠償兩百萬元就已經過低,數年來才只賠償人家二十萬元,根本沒有悔過的誠意,法院才會撤銷緩刑抓進去關。

  在台灣,實際上死亡車禍的判決賠償金額實屬過低,造成國民交通法遵意識薄弱,死亡交通車禍頻率頗高,讓人感到害怕。賠償數額過低,主要是精神慰撫金判決過少,可能的副作用,就是人民對交通車禍致死的違法意識普遍有待加強,造成車禍死亡率較先進國家來得高。此故,希望法院針對精神賠償的數額能夠提高,以警醒國民交通法遵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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