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來襲,有美國藥廠發現其原本要用以治療伊波拉的藥物「瑞德西韋」,竟似有治療該類肺炎的效果,基於防疫需求,中國可以要求該藥廠強制授權專利,以利藥物生產嗎?

  就法律上來說,中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俗稱強制授權條款,就可以適用在這種情況,當然前提是該藥廠如果不願意授權的話,政府可以援引本條來強制授權,若廠商本身就願意授權,甚至願意免費提供藥物,配合政府要求,就無需適用本條規定。

  至於,有新聞報導,其他廠商似有就該藥物去申請新的專利的情形,這會不會影響原本該藥廠對於該藥物的專利權呢?這裡要提醒的一點在於,有專利不等於可以實施,專利權是給予權利人「排除他人實施」的權利,這一點看中國的專利法第60條第1項就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所以就算有人去申請該藥物新的使用用途的專利,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也不等於該人就可以去製造「瑞德西韋」,用以治療新型肺炎,因為製造該藥物的專利權仍在原權利人的手上。當然,前述申請用途專利的結果目前仍不清楚,美國藥廠是主張該權利本來就在自己當初的專利申請範圍,所以後申請案根本不能被核准。

  台灣的專利法與中國的專利法類似,同樣也有這些規定,如果新型肺炎不幸疫情有惡化,也可能有類似的法律問題出現,在這邊和大家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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