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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於防疫需求,醫用口罩家家缺貨,許多消費者捧著大把鈔票也買不著,新聞傳出有業者竟將非屬合格醫療器材的他種口罩謊稱是醫療用口罩來販賣,欺負消費者不懂,主管機關表示,如此行為除了可能有行政法上之責任外,更可能有刑事責任。

  所謂行政法上之責任,在於醫療用口罩適用藥事法,屬於「醫療器材」,依法,應有「許可證」,如果用其他口罩混充醫療用,沒有衛福部標註的許可證編號,就是違背了藥事法的規定,藥商也不可以拿這類口罩來做為醫療器材販售,否則構成該法第92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目前是非常時期,主管機關除了認為有上述條文的適用外,還援用了公平交易法,認為這算是「不實廣告」,可能構成該法第21條所謂:「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條罰鍰比起藥事法可重多了,依照同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最重可達2500萬元。甚至如果賣方是惡意誤導消費者,主管機關雖然表示舉證較難,但仍可能還有刑法詐欺罪之適用。

  防疫期間屬非常時期,雖然口罩一個難求,但若非合法的醫療器材,還是不能拿來販售,否則害人害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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