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參考附表一)。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參考附表二)。

  以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1條)。

  不過,現在持有「五」公克以上,就會有罪了。

  法務部表示,今年十二月十七日立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構成犯罪,這是沒有問題的。過去,有人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沒事,只說對一點點。因為以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沒超過二十公克不算犯罪,但是現在已修法降低持有純質淨重量,只要超過五公克就會有罪了,這點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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