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886_1586585978672_8328522_n[1]  

  最近有件中獎歸誰的新聞案例,朋友撕裂感情也要上法院打官司。

  內容大略是這樣,百貨公司周年慶期間,舉辦會員積點卡消費滿額抽獎送轎車活動,游小姐將其申辦的會員積點卡借給朋友莊小姐使用,因為莊小姐持游小姐前述會員積點卡去百貨公司消費一萬多元,百貨公司用電腦隨機抽出游小姐的的卡片得到第一特獎,即轎車一輛價值約六十多萬元。原本,游小姐找莊小姐平分獎品,莊小姐認為是自己消費才可以參加抽獎,所以不願意和莊小姐平分獎品。後來,游小姐跑去百貨公司重辦補發新卡,同時領走獎品轎車。莊小姐認為自己才是實際持卡的消費者,並認為轎車應該歸己所有,除了向地檢署提告游小姐刑事侵占罪,還向法院起訴請求百貨公司要賠一輛車或是同等價值的金錢。不過,地檢署認為因為游小姐辦了會員卡,莊小姐才得以消費集點,兩個人各符合領獎的一半資格,要如何去分配獎品,應該要協議解決,屬於民事糾紛的案例,將游小姐不起訴處分。至於向百貨公司求償部份,法院認為莊小姐不是會員卡之申辦人,不符合百貨公司「限本人使用」的規定,判決百貨公司不用賠償莊小姐。

  雖然莊小姐主張:以游小姐名義辦卡後,都是她在使用,並謂抽獎活動傳單未註明限定卡片申辦人才能參與抽獎,可見申辦人資料僅用於聯繫領獎,仍應以實際使用人為準等語云云。但是,依抽獎活動傳單的記載:「持本人身分證件、印章及……..卡至8樓客服中心辦理領獎,逾期視同放棄」等字樣,卡片的背面注意事項第一點也載明「本卡限本人使用」,此外,卡面服務辦法第8條約定事項:「卡友於行使卡友所屬權利時,應出示本卡,必要時得要求出示卡友本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權益歸屬」,基於上述百貨公司會員卡及抽獎活動傳單記載事項,莊小姐不是卡片名義人,即不得向百貨公司主張權利。

  依此案例的中獎的法律關係應該是這樣子,第一部份是百貨公司與卡片申辦人的關係,中獎者是卡片名義人,得向百貨公司請求贈品,消費者無請求贈品的權利,因為百貨公司是認卡給付贈品。第二部份是持卡人與消費者的關係,雙方是借用卡片使用的契約關係,朋友間關於這種事通常不會約定清楚,就是借卡使用而已,因此,一般而言,都是事後再行協調處理。至於說莊小姐認為消費才會得獎固無厚非,但是對百貨公司而言,規定很明白,是要給卡片申辦人的。所以說,重點就在於莊小姐及游小姐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假若雙方事前有約定卡片實質就給了莊小姐,以後中獎也歸莊小姐,則事情就單純了,游小姐雖然領取了獎品,對於莊小姐仍負履定契約約定的義務。但是,如果雙方根本沒有約定,法院是否會認為一人一半呢?還有待觀察。

  嗯,友情就醬玩完了,真可惜。當初一人一半不就沒事了嗎?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