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當遇到事件或紛爭時,人們總是傾向雙方能夠不透過法院就能解決爭議,以避免後續訴訟之累。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不提起訴訟或未被他人提告,仍有可能需要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例如:成為某起案件的證人。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之義務,故一旦被列為證人,就必須負起作證之責。而因證詞往往會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若證人說謊或偽造證詞,很容易使訴訟的當事人受到錯誤之裁判,故為確保證人證述之真實性,除非有法定不須具結之事由,否則皆會要求證人須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證人具結通常會先在證述前,要求證人念以下誓詞:「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在唸完以上誓詞並簽名後,即完成具結程序,在此之後,若證詞有虛偽不實之處,就有可能會受到偽證罪之處罰。
偽證罪處罰之要件如下:
(一)具有證人、鑑定人、通譯之身分。
(二)已經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三)在法官審判程序或檢察官偵查程序中為虛偽陳述。
(四)該虛偽陳述之內容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若符合以上之要件,就會成立偽證罪,且偽證罪並不以判決結果錯誤為前提,也不論訴訟當事人有無因此受有不利益,一旦具結後,如證人在案情的重要事項上有虛偽證述之行為,即會成立偽證罪,又因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一旦有偽證之行為,便會受到檢察官的追訴,若後續被判成立偽證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也不用因此太擔心而不敢成為證人,若遇到需要作證之情形,只要「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將知道的事實如實說清楚,不確定的事實就誠實地表示沒印象、不清楚即可,只要不是將事實惡意隱瞞、虛偽、說謊之行為,就不會因為作證,而成立偽證罪。
相關法條及判決參考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號刑事判決意旨:「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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