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遺囑人委由其他人代筆撰寫,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有幾個必須注意的地方:

  1. 需有3個見證人,且見證人必須全程都在場
  2. 雖然規定代「筆」遺囑,但實務上認為可以用電腦打字的方式為之(參: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1080004305號司法類函釋)

  實務上遇到的一個問題是,法律規定「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可以三人分別為之,某A筆記、某B宣讀、某C講解?

  最高法院108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做成最新的決議,採肯定說,也就是,可以A筆記、B宣讀、C講解。決議指出:「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瞭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因此,代筆遺囑的製作方式,按照上面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三位見證人可以分工合作,並依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的方式簽名,即屬較無爭議的有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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