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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有位校長多年前涉入營養午餐弊案,他在偵查時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卻在審理過程中、尚未判決時意外過世,因被告死亡而獲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其子女於辦理繼承時,認為父親尚未被判決有罪,要求法院返還父親自動繳交的這筆財產;且本案是2012年發生,沒收新制則是2015年制訂、2016年7月施行,若依新制沒收相關款項,將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但檢方認為應予沒收,全案鬧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校長收賄188萬餘元,不應讓家屬坐享犯罪所得,日前依「刑法」沒收新制裁定沒收。

  刑法的「沒收」新制於104年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大幅修改沒收制度,不再將之視為附屬性質的「從刑」,變成具有得單獨宣告的法律效果。本則新聞的情形,正是新修正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因被告死亡而事實上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的情形。本條項的立法理由謂:「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二八九八號、第三四○三號、第三七三八號、第三八三四號解釋)。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因此,該校長的犯罪所得仍舊會被沒收,其子女自然就不得繼承。
  另外,該男子女提到本案發生在新法修正前,因此新法不能溯及適用的問題,正是沒收新制修正時備受爭論的議題。惟新法既已修正,且一併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意謂著新法是得溯及既往的。無論能否認同這樣的立法,既然修法已經完成,就算被告尚未被判決有罪即死亡,其子女依舊不得繼承財產所得,而仍會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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