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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藝人白冰冰女士為高雄市拍攝觀光宣傳影片,許多網友稱該影片內容用到了已過世的知名導演齊柏林當初替高雄市政府拍攝的作品,認為這可能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高雄市官員則稱,白女士的影片有得到授權,到底誰說的是正確的呢?

  討論著作權的議題,最重要的就是要先看契約,因為著作權法允許當事人間用契約來決定權利歸屬。齊導為高雄市拍攝影片,可能和高雄市間有簽訂契約,雙方可以約定完成後的影片,其著作人為何人,如果契約約定著作人為高雄市政府,則權利當然都在高雄市身上。但也有可能約定著作人為齊導,但是高雄市政府享有著作財產權,這時候後續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等權利,也還是在高雄市政府身上,齊導留下的只有著作人格權。

  網友所假設的情況,是雙方都沒有簽訂契約,或沒講清楚的時候,那權利歸屬,當然就全部依照著作權法處理,若齊導是受聘為高雄市政府完成的著作,權利都會在齊導身上,但高雄市政府在目的範圍內,仍然可以使用。只是,在政府採購契約動輒數十頁的時候,要有動預算卻不用簽契約的情形,實在少見,所以網友與其去爭論著作權法如何規定,不如先請問高雄市政府,契約到底是怎麼寫的,對於事實的釐清,會比較有幫助。

  假設今天齊導影片的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高雄市政府所有,無論事先授權或事後許可,都是高雄市政府說了算,除非是著作人格權仍歸屬於齊導的時候,於齊導過世的現在,家人雖然不能繼承專屬於齊導的人格權來提告刑事,但可以對於白女士團隊在引用齊導作品,製作新的影片,有無侵害齊導姓名表示權或不當改作禁止權,依照親等順序依次為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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