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同事*  
問:蔡卯相中法院拍賣的一塊土地,委託好友張應幫忙代理投標,相關文件及保證金都準備齊全,蔡卯出價最高得標;張應功勞一件,不過法官當場發現張應沒有放代理授權書;哇,這個得標有效嗎?法官可否命張應補陳代理授權書呢?

答:蔡卯委託張應至法院參與公開拍賣投標,蔡卯是投標當事人,張應是代理人。法院為了確認張應是合法授權代理投標,會要求張應提出委任或代理授權書之類的文件。假若未提出該種文件,法院如何判斷張應不是來亂的?因此,欠缺代理授權書之投標行為,法官得否給予補正的機會,就關乎投標是有效。依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五三號判例要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拍賣程序係在利害關係對立之不特定多數關係人注視下公開行之,其執行程序事項有即斷即決之必要,以期其程序明確。故應買人雖得委任他人代理應買,惟應即時提出證明書,以證明合法授權之事實,如未提出證明書,代理權即有欠缺,其投標無效,性質上自不許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期命補正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是就此拍賣程序,最高法院認為代理權欠缺之投標是無效的,不能準用前述規定,也就是不能補正代理權的。蔡卯可能會取消張應的功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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