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蘇姓男子,去年初偷看小女友的手機,赫然發現女友在酒店上班,還與男客有曖昧簡訊。蘇男妒火中燒,與女友大吵,並當著2名幼子的面,勒斃女友。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將蘇男判刑9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6日宣判,仍認定蘇男犯「傷害致死罪」,但改加重判12年。可上訴。
熱戀中的情侶常常會被對方要求查看手機內容,「你是不是不愛我?你不給我看,是不是你心裡有鬼?這樣叫我以後要怎麼信任你?」「這是我的隱私權!我不會看你的手機,你也不應該看我的手機。」這樣的對話其實每天都在發生。有時禁不住好奇心,趁對方不注意就偷看一下。其實,好奇心是人的天性,尤其在面對感情的時候,到底他愛不愛我的不安全感,常常讓人想要知道、甚至掌握對方的一舉一動。但是,雖然你跟另一半是親如一體的關係,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各自獨立的個體,享有隱私權,不能任意侵犯。
偷看手機,其實不只是情感忠貞與否或道德問題,而是嚴肅的法律問題。依照刑法第315條之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或是以其他方式窺探內容,都屬於「妨害秘密罪」之行為。而依照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也是屬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範疇,最重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偷看對方手機簡訊,或是破解輸入對方手機密碼或是螢幕圖形鎖,都會構成刑事犯罪,而且這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因此,情侶間還是別忘了要多多尊重彼此的隱私和生活空間!
不過,在某些婚姻觸礁的家庭,有時夫妻一方為了調查另一方有沒有外遇或通姦的時候,某些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會被認定並非「無故」而被允許。大家都知道,外遇要告通姦或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雖然不一定要抓姦在床,但通常還是要有相當的證據。不過,大部分會去通姦的人,通常都不會是光明正大,唯恐天下不知,有時還會變裝、不然就是使用代號,隱密功夫都做得很好,而且外遇地點常常都不是在家中,而是發生在另一個房子中,加上徵信業者良莠不齊,另一半想要以完全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實在不容易。而現今科技發達,電腦、手機隨時記錄每個人的生活動態,不經意間就會留下記錄。而夫妻共同住在一個屋簷之下,如此密切生活的關係,很難避免對方完全不會去看到你的手機或電腦上的內容。所以法院認為查看他方配偶於電腦儲存資料中所得的資訊,作為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不違反比例原則,不會因為侵害隱私權在先而不能作為證據。當然,法院對此種「不貞蒐證權」還是有所限縮的,逾越必要的限度還是會構成刑事妨害秘密罪。
在這個科技時代,想要知道對方一整天的行蹤非常容易,只需要加裝簡單的APP軟體,在對方車上安裝追蹤器,在家裡、車上裝設監視器,一切都將無所遁形。但這些能幫助我們加深情感上的信任嗎?其實,感情的信任還是源自於你自己。所以,別再要求查看對方的手機、電腦等個人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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