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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賭博在台灣是違法的,無論是開賭場的人,或是賭客,因為現行刑法第21章,還有賭博罪專章。除了政府的公益彩券,但不少人會利用網路,在虛擬世界中架設賭場,吸引諸多網友下注,不僅可以吸引更多賭客,也更難查緝。只是這種在網路虛擬賭場下注的行為,會違法嗎?

目前的刑法第266條是這樣規定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就文字意思上來說,看似只有實體場所,才算是所謂的「公共場所」或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人當然不可能實際走到網路空間裡面去,所以過往不少法院都認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不處罰網路簽賭的賭客,如果檢察署認為要處罰,必須要刑法修正有明文規定才行。

而最高法院在最近一則由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中也說,賭博網站的賭博過程,具有一定的封閉性,簡單來說就是註冊的賭客和網站之間怎麼對賭,其他人又看不到,和賭博罪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文義上並不符合,所以不認為構成賭博罪。

只是最高法院也說,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也有處罰賭博的規定,且文字上是說「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因為包含「非公眾得出入的」的文字,所以看起來仍有可以於個案上處理網路簽賭,暗示如果執法單位要處理,刑法目前走不通,可以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以要說網路簽賭不構成賭博罪,在刑法方面或許講得過去,但要說完全不違反法律,可就有待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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