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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台灣有位藝人在網路上轉貼了某位攝影師所拍攝的照片,並透過程式修改其內容,遭到該攝影師向北京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並認為該藝人構成侵害著作權,應賠償攝影師損失一百多萬元的案例。雖然說是中國的案例,但其實這在台灣的著作權法中,對於這種網路上轉貼他人著作的行為,也有類似的規範,如果沒有構成著作權法的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就有可能被認定是侵權。
  這種用到別人照片,卻又未事先取的授權的情形,過往常常發生,例如有案例是水果行拿了其他業者拍攝的水果照片,放在自己家網站上作宣傳,結果遭到照片的作者發現後提告;也有教師在教學的時候擅自使用了某位鳥類攝影師的攝影著作,亦遭作者提告。
  並且,和中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台灣的著作權法有明定刑事責任,對於前述這種違法重製的行為,通常都是作者先告到地檢署,再以撤告當籌碼來迫使對方來和解,俗稱「以刑逼民」,有少數案例,被告主張自己是教學使用、非營利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豁免規定或是合理使用規定時,會被不起訴或是法院判決無罪,但台灣的刑事程序冗長,通常被告為避免訟爭,會主動與作者和解,以至於相較於中國類似爭議是民事法院負責,台灣往往都是在地檢署和刑事庭來處理,對於著作權人可能很方便,只是也讓大家在網路上使用其他人的圖片時,可要更加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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