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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對老夫妻多年前將價值千萬元的房產贈與給承諾會盡孝道的長子,然而現在夫妻倆中風,無法自己料理生活,這幾年來僅有二兒子在照顧他們兩老,當初承諾會盡扶養義務的長子卻鮮少回來探望,希望長子負起扶養義務卻遭拒絕,甚至還以三字經問候他們,作勢要毆打老父親。老母親心灰意冷提告討回房產,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贈與。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倘若受扶養權利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就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只要他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即有受扶養之權利。贈與是加惠行為,若受贈人有加害或是忘惠行為,贈與人即有撤銷之權,然而權利的狀態又不應永久不確定,因此一年內不行使的話,權利就消滅。

  這種房子過戶給子女以後情況就大變的例子還真是不勝枚舉,還好法律上有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子女若是得了財產以後就不聞不問,老人家至少還能將贈與的財產討回,不過要注意的是有一年的限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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