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2 15.28.07

問:二審認定犯罪情節,相較一審為輕,卻科處相同刑罰,有無違法?

 

答:

一、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學理上稱此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原則的出發點在於保障被告的上訴權利,避免被告害怕上訴反而被判更重,因而乾脆放棄上訴。如果被告上訴二審之後,二審判決認定的犯罪情節,相較於一審所認定的,其實比較輕,但是二審卻判處與一審相同的刑罰,表面上並沒有「判更重」,但依照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實質上仍然違反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此項原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亦有其適用。本件係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檢察官並未上訴......原審認定上訴人之犯罪情節,顯較第一審為輕,乃又量處與第一審相同之刑,能否謂與罪刑相當原則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本旨無違,亦值斟酌。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非無理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9號刑事判決要旨亦採此見解,均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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