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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網友問說自己的照片遭分手後的男朋友惡意合成遺照放,張貼在社群軟體上,照片當初是網友傳給對方的,且照片上網友的臉,在合成遺照後,也有用貼圖遮住不易辨識,可是認識的人還是看得出來,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管雙方過往關係如何嫌惡,但用合成遺照報復人家,蠻缺德的。雖然前男友故意降低可辯識性,在法律真的沒問題嗎?這種看似規避法律卻故意惡整人的行為,仍然可能在法律上找到一些可以處理的方法。

  假若網友本人享有著作權,而前男友若有改作行為且非合理使用,該合成遺照行為似有可能違反權作權法的問題。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且,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只要能找證據,證明這樣的行為,是可能間接讓共同朋友或是其他人知悉為台端,或是前男友就是要讓台端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值得討論可能有侵害人格權的問題,會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傷害,而得以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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