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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網紅律師經常在臉書暢談愛情、婚姻等議題,最近還出了一本這類議題的新書。今天被媒體爆料,這位網紅律師同時與不同女子交往,似乎有劈腿情形,並且拍攝到該網紅律師帶女子至汽車旅館。網紅律師表示自己是單身,儘管並無通姦的問題,不過,社會大眾可能很關心這位網紅律師是否有劈腿情形,媒體才會有興趣跟蹤曝料。這裡又有一個法律上的老問題,就是狗仔媒體可否為了八卦新聞,在公開場合跟拍名人呢?

  一般人有不受狗仔跟拍的權利,這應該是比較容易瞭解的。但是,對於八卦媒體跟拍名人,此種行為是否應受到限制或處罰呢?例如早年藝人小S就曾因為在私人別墅的戶外空間,與其他藝人一起辦Party,卻遭狗仔以攝影器材自外部攝得,並報導影射Party內容可能有嗑藥,繼而小S一狀將狗仔告到法院 ;關於這案件,因為小S是在私人空間遭到拍攝,媒體這樣取材行為,非難程度較高,較有問題,會有法律上責任。另外,更多的情形是媒體在大街上埋伏、跟追,例如近年來最有名的案例,某集團少東遭媒體跟追,且經當事人告誡後還不放棄,最後當事人一狀提出檢舉,媒體遂遭法院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重罰了新台幣三千元,記者雖然之後窮盡訴訟救濟程序,並提起大法官解釋,大法官為此還一反書面審理之慣例,特別召開少數的「言詞辯論庭」,最後以釋字第689號解釋 ,認為媒體如果要主張新聞自由,對採訪對象進行跟拍不是完全不可以,只是要符合「正當理由」,例如:「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之報導具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例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 ,非不得進行跟拍。

  至於本案,網紅律師疑似同時與不同女子交往之情形,究竟是個人私事,或是說網紅律師平時在媒體上引領風潮,喜好臧匹時事,更甚者是講述愛情婚姻的專家,一言一行對於社會大眾相關愛情婚姻的看法,或有重大影響,因此,八卦媒體可否主張屬於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而主張跟拍有理呢?這是相當有趣而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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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