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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OTT類的線上串流影音平台在台灣很紅,但也有不少不肖網友,竟然是以非法管道取得影片,自己架設網站,供國內民眾瀏覽,收取會員費或賺取廣告佣金,就有些平台在外國權利人的提告下,遭刑事局查獲,繼而整個平台遭下架的情形,許多人質疑,這明明就是外國著作,台灣的法律怎麼會加以保護?

  其實,雖然台灣的著作權法採取屬地主義,原則上不保護非本國人的著作。然而,聯合國旗下的WTO可不這樣想,自伯恩公約伊始,就希望各國平等地保護他國的著作,不要加以歧視,這樣有助於促進資訊傳播。台灣也是WTO的會員國之一,所以依照公約精神,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同樣也會保護其他會員國的著作,乃屬當然。

  少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例外,是沒有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是雖然有加入世貿組織卻基於政治因素,不適用世貿規定的中國大陸,這些國家的著作在台灣就不能依照前述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受保護。必須要回去檢視有無「互惠條款」,即第4條第1款:「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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