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已婚男子婚外情生下孩子,甚至將小三帶回老家住,之後她因染毒生病無法照顧孩子,劈腿男也因毒品案遭勒戒,小三遂要大老婆幫忙照顧,然而大老婆並未允諾幫忙照顧,半夜返家竟發現男嬰已被丟在騎樓。一審法院判小三無罪;二審法官則認為,大老婆未答應幫照顧小孩,其仍將孩子丟棄在騎樓逕自離開,棄男嬰於危險狀態,依遺棄罪改判八個月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犯罪客體為無維持其生存所必要能力之無自救力人,犯罪態樣則包括將被遺棄者移置他處之積極遺棄行為及對被遺棄者不為必要救助之消極遺棄行為;本罪屬危險犯,且不處罰過失行為,必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遺棄之危險故意,且其積極遺棄行為或消極遺棄行為,客觀上已致被遺棄者之生命發生危險,始足當之。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
為人母明知人家不在家還把男嬰放他家騎樓,是否還適任親權,已有疑義,但可憐了小孩,一生下來就缺乏父母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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