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駐星代表江春男先生,宣誓就職後因酒駕風波,旋即宣布請辭駐星代表,此事件算是告一段落。不過,台北地檢署不到一週時間,火速以「速偵案件」,將該案緩起訴處分,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再起漣漪。所謂緩起訴,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對於一些輕微及應予自新的案件,檢察署會定一段暫緩起訴的期間,期間過後,被告無再犯之類的行為,就視同不起訴,初犯、態度良好、未肇事及酒測值較低的酒駕案件,給予緩起訴是正確的作法。其次,本案處理模式,若能作為爾後類似案件的SOP,將是萬民之福。
新聞報導,江先生酒測呼氣值0.27毫克,涉嫌不能安全駕駛罪,台北地檢署考量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同意以支付公庫6萬元為條件,給予緩起訴處分。有法界人士指出,若單純酒駕案,又是初犯,如此偵結並不算特別快,不知道這是哪位法界人士的看法?基本上,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車,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類似案件,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初犯及態度良好,多予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而,草民在被逮捕後的五、六天內,知悉自己獲得緩起訴處分,尚屬少見。此外,本案尚有讓人拍案驚奇處,警方本著為民服務的精神,凌晨快速移送地檢署,從酒駕逮捕到釋放的時間非常短暫,算是神速,人權保障再上層樓。
過往,有酒駕被逮捕移送法辦經驗的兄弟姊妹們,得到如此待遇的,不知有幾位?較諸市井小民酒駕案件,經常要拖上好幾個月,才知道自己究竟是被起訴還是緩起訴。此案可謂快刀斬亂麻,如此作業模式,是否也應擴及適用其他類似案件呢?
依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的規定,被告於受審被控刑事犯罪時,應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拖延的權利,台灣雖未加入聯合國,但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上述規定就成為台灣內國法,甚至不少大法官解釋或最高法院判決,都曾引用兩公約的精神來解釋法律。偵查中案件,就目前速審法規定,並不包含偵查程序,但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採取「控訴後法則」之見解,解釋上也應包含在內。並且,以台灣實際情況來說,負責偵查案件的地檢署,廣義而言也算司法機關,就偵查中受迅速處分之權利,應在《公政公約》保障之列,檢察官在偵查人民有無犯罪時,亦不得無故拖延,否則對於一生不曾進過幾次檢察署的人民來說,有個刑事案件一直懸在那裡,影響日常生活頗鉅。
對此,法務部早在2002年試辦《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基於減輕民眾出庭應訊之勞費,並儘早得知案件偵查結果,而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之目標,對於可以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處刑的案件,檢察署可以依上開要點分成「速偵」類案件,並於值班檢察官訊問完畢之後,馬上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是簡易處刑的處分。
由上述規定觀之,江先生的案件,當下測出呼氣酒精濃度0.27亳克,犯後也隨即認罪,應屬典型的「速偵」案件,看似五日內為緩起訴處分,不是無法可循。但實務上來說,真的能夠在五日內就知道自己刑事處分的酒駕案件,到底有幾件呢?頗值玩味。一般案件,通常會先由警察機關來處理,整理好相關資料之後,再以公文送給檢察官,之後偵查時間據法務部近來統計平均是50天以上,包含檢察官看完卷證,發通知給被告,定期開幾次偵查庭,最後做出處分。酒駕案件雖然通常及時移送給地檢署,但值班檢察官也未必會馬上告知當事人處分內容,文書製作通常也要好幾周甚至好幾個月。然而,從江先生的案子,除卻特權、差別待遇的觀點,爾後條件相近的案件,都可要求警察、檢察官比照辦理,抓到後不管深夜與否,警局製作筆錄結束,速速移送地檢署,並請求檢察官一週內通知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江先生的案件模式,就像是當初吳副總統外孫通關事件一樣,可是造福了廣大鄉民,不用再苦苦等待啦!然則,卻可能苦了其他案件的承辦員警及檢察官啊!公僕們,前案樹立的新典範,可要牢牢的記住喔,因為人民遇到類似的案件,可是會GOOGLE參考呀!
關於本案快速偵結緩起訴處分,除卻特權的疑慮,難道不應正面看待嗎?本案實踐了《公政公約》所保護的基本權之一,此速審速決處遇,不應是絕響,爾後,人民遇到類似案件,均有權請求比照辦理,大人應無拒絕的藉口。江先生的酒駕,不可不謂功德無量啊!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15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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