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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作者,才女作家林奕含輕生事件,其雙親表示該故事是多年前遭補教名師誘姦的親身遭遇,引發討論。畢竟,時間久遠,是否涉及犯罪仍未可知,地檢署也尚未傳出已依職權偵查之消息。衛福部卻發了耐人尋味的新聞稿,暗示大家,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基於保護被害人隱私,要求包含媒體與網友,甚至父母在內的「任何人」,均不得揭露才女作家的姓名或足資辨識個人的方式。

  各家媒體宛如驚弓之鳥,開始搞糊相關資訊,像是名字用「A女」取代,相片打上馬賽克等等,實際上這才是不尊重林奕含的行為。錯誤解讀法律,更顯得在類似事件,法律所帶來的荒謬與矛盾。

  衛福部的態度,讓許多網友嗤之以鼻,此事件在網路上已經喧騰好幾天,就算開始限制報導,只要稍微利用google搜索一下,很容易就可以把當事人相關資料全部找出來,林奕含本來在網路上就頗有名氣,本身即公眾人物,所謂基於保護個人隱私權為由,不准報導其姓名或足資辨識個人的任何資訊,根本是天方夜譚,套一句近來流行的最高法院用語:「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更何況,消息來源就是她父母,基於希望社會不要再發生像他們女兒一樣的事件,其雙親才會透過出版社公開,結果衛福部竟然是用林奕含雙親的話語來作為限制言論的依據,實在是莫名奇妙。若在當事人過逝後,其家屬本身都願意基於尊重死者意願,公開相關事實,衛福部卻跳出來說,我才能代表當事人,我說不能公開就是不能公開,而讓媒體把原本的報導遮掩到讓人看了一頭露水,這到底是保護了誰的利益?這種「為你好」下的心態,到底是為了執法而執法,還是真心為當事人好呢?反而,更徹底展現出了傳統父權主義下的傲慢,這應該就是林奕含所要對抗的吧!

  有戲稱,難道林奕含被衛福部看成《哈利波特》裡面「不能說出名字的那個人(He Who Must Not Be Named)」了嗎?甚至,如果以此標準,衛福部自己應該連新聞稿都不能發,因為拿新聞稿中幾個關鍵字去網路搜尋,一樣可以特定出該作家的身分。試問,台北市社會局是不是應該先處罰衛福部呢?

  觀察林奕含出版遺作的行為,就可以看出來說,她並不認為將整個事情掩蓋起來,就可以避免所謂的「二度傷害」或是「維護名譽」的虛偽法益,畢竟如果真的讓世人無從知悉的話,就不會出版那本書。反倒是,衛福部在下了這樣的報導禁令後,可說對於林奕含想要透過出版、散布遺作,來讓世人關注之目的受到了妨害,也嚴重戕害台灣原本引以為傲的新聞自由。

  錯誤解讀事件及胡亂適用法律,相關謬誤將逐一浮現,且若房思琪們的苦難被冰封在遺忘的深淵中,有誰樂見呢?此際,行政機關或是司法機關過往對於此扭曲社會現象,到底怠忽職守到什麼樣的程度,也不會有人再去關心,可能的加害人從此也就逍遙道德或法律之外,直到下一個被誘姦的不幸再次發生,人們才又想起曾經的案例。衛福部保護司這樣做的確保護到了,保護到了這個既有的扭曲結構與加害人,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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