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體育活動教學時,老師要隨時注意學生的身體狀況,若有身體不適,或是體質比較特殊,不適合參加或從事某些體育活動時,老師應避免讓學生參加,或是讓學生休息,或是讓學生從事適合的體育活動,若已受傷,學校校護應注意依醫療救護知識照護;否則發生同學之受傷,可能會有賠償責任之問題。
新聞曾經報導過類似案例,某公立國民小學,有位同學於樓梯間行走因故造成膝蓋不適。體育課時,同學跟著全班跑二圈操場,右膝蓋後方感覺很痛,到保健室接受護士冰敷治療後,又再回去上體育課。同學並接受「坐姿體前彎」測試,體育老師請二名學生各壓住其兩邊膝蓋,為坐姿體前彎,造成同學不舒服,再被同學扶到保健室冰敷。後來,這位同學被診斷因肌肉受傷併發「複雜性區域疼痛症候群」,會不斷出現肌肉疼痛、痛覺敏感症狀,嚴重時要坐輪椅代步,同學因此住院且須常期復健。法院最後的確定判決,認為根據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定同學童體育課前肌肉應已受傷,應冰敷且充分休息,但是第一次去保健室時只給予短暫冰敷,老師未依《體適能指導手冊》規定,於腿後肌肉拉傷不可測驗「坐姿體前彎」,導致同學傷勢加劇,認定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三百多萬元。
依判決內容,吾人可知,對於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有相關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學校衛生法可茲參考,學到校及老師應確實遵守,並應加強宣導。在本案件,判決認為「肌肉之傷害,要立刻固定傷處,休息不使傷害加劇,並進行冰敷,抬高傷部以減少腫脹。同時,也要留意可能產生嚴重之併發症,此乃一般醫護人員應具備之基本知識,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7條及學校衛生法第6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更應具備有緊急醫療救護知識、病患身體評估及基本急救技術。故保健室之校護於同學右下肢受傷至保健室求助時,即應注意立刻固定其傷處,除進行冰敷外,更應要求上訴人抬高傷部以減少腫脹,以及應休息不再運動,並應留意觀察可能產生之併發症。惟校護於施以冰敷後,竟疏未注意使同學休息以避免肌肉繼續受傷,並觀察有無發生嚴重併發症之可能,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任由同學返回操場繼續體育課之活動,嗣於因坐姿體前彎測驗施測時嚴重疼痛再至保健室時,亦僅續為冰敷,未要求上訴人須長時間休息不再活動,復任由同學繼續回教室上課,自屬有過失,且其此項過失行為與同學因而在體育課施作坐姿前彎體能測驗,導致嚴重肌肉及神經之損傷,並併發複雜性區域性疼痛症候群疾病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雖然學校抗辯同學併發上開雜性區域性疼痛症候群疾病之原因不明,並不能確認係校護施以冰敷及老師讓同學坐姿體前彎測驗所致,而且是同學自行決定要做坐姿體前彎測驗,使學生按壓膝蓋是教師體適能指導手冊所容許;其次,學校主張校護並非骨科、復健科、神經科專業醫師,並無從判斷同學受傷之嚴重,故亦無過失等等。但是,法院認為校護應具備基本緊急醫療救護知識,而校園活動最常見之傷害,屬肌肉扭傷、神經受傷及骨折等運動傷害,故被上訴人光明國小抗辯校護不具備上開傷害醫護知識,並非可取。再其次,老師也知道同學有告知右下肢受傷疼痛之情事,仍鼓勵同學施測,教師體適能指導手冊內並無任何明文規定得使學生對施測者之膝蓋為按壓,故不採學校抗辯。
綜上所述,學校校護在同學發生肌肉拉傷等情況時,應注意避免繼續上體育課,應施予充分休息,體育老師應注意避免讓同學實施坐姿體前彎測驗,始能緩解同學下肢發炎之狀況,以避免發生併發症疾病;也許老師、校護都覺得無辜,但是經此案例,學校體育老師及校護,更應知道,爾後處理學校肌肉拉傷事件,要更小心處理,以免發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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