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男女分手,公開個資遭判刑的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林小姐和男友分手後,她認為金飾放在前男友家,因遭否認,乃在臉書貼文指「這個人住高雄某區」、「拿走女生的金項鍊很光榮嗎」等語。其次,擷取前男友臉書頁面PO轉分享社團。前男友提告,法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林小姐二月徒刑,緩刑二年。
依據個資法第20條規定,一般人(即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應說明的是,就算是公開或合法取得之個資,例如臉書的相關資訊,如住家地址、電話、臉部特徵等等,必須在原始蒐集的特定目的下,像是娛樂或聯絡來往目的而使用,假若用在公開評理或肉搜等,會有問題。
若違反前述規定,嚴重會被判刑抓去關,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下罰金。」一般人容易誤觸法網被判刑的,就是這個條文。
本案例判決指出「被告將相關文章及擷圖轉貼至臉書某社團,致使上開臉書不特定使用者及社團內特定多數使用者瀏覽時,得以知悉前男之臉書暱稱及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前男友上述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前男友」。
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就本件案例,林小姐的臉書個人動態頁面,公開張貼前男友個人臉書頁面擷圖(內含暱稱「○○○」及其近照),並張貼「這個人住高雄○○」等文字內容之行為,已足使瀏覽該網頁之人認知前男友在臉書之暱稱為何,亦使瀏覽者足以認知該照片之人與前男友本人間具有同一性,而足識別「前男友本人容貌特徵、所使用臉書暱稱及其所居住之縣市」等個人資訊,屬於受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由此可知,個資識別的論斷是相當寬的。
法院認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 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雖然林小姐辯稱:與前男友於十年前分手,最近外婆過世前提醒要保管好她所贈送之項鍊,才想起項鍊放置在前男友住處,因而以通訊軟體LINE向前男友追討,前男友則否認項鍊在其住處,林小姐認為在網路上張貼其臉書資料並指摘其未歸還項鍊,前男友看到後緊張就會出面解決。法院認為其片面認定未歸還其項鍊之事實,而對於前男友個資之利用行為,顯然非基於正當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所為,故認為違反個資法第20條規定,已足生損害於前男友。
因此,各位朋友千萬注意,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他人之資料,會被認為是他人的隱私個資,如惡意地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使用個人資料,是有可能被判刑,不僅是單純的民事責任而已,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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