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2  

  著作權的議題,在這個資訊化社會中越來越重要,舉例來說,許多公司會將一些工作外包給其他廠商來做,而如果這些工作在完成後的成果,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時,這時候,著作權到底是歸屬於誰的呢?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要先將著作權區分為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原則上這兩個都是歸屬於實際上完成著作的人,也就是著作人有,只是著作權法畢竟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就算作者為了完成著作支出了勞力,但法律仍然允許在許多情形下,將權利從作者的手上,轉移或是自始視為是他人所有,這個他人,就是所謂的雇主或是出資人,以確保著作權這個越來越重要的生產工具,可以被資本家所掌握。
  回到現行著作權法上來說,就著作完成之後權利的歸屬,無論是著作人格權或是著作財產權,原則上都可以透過契約來約定歸何人所有,如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就允許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將雖然沒有從事創作,而只是出錢雇用他人或是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雇主或出資者(資本家),視為法律上的著作人,取得著作人格權,也可以透過契約約定,一併享有著作財產權。
  但如果沒有做這樣的約定,在雇主和受雇員工之間,就算實際上是由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也是歸屬於雇主所有,員工只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如果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就剛好相反,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若無契約特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是歸屬於實際完成著作的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仍得利用該著作。
  而以本文所說的外包廠商完成著作之情形,公司和外包廠商之間,原則上不是僱傭關係,而可能是承攬,或有可能是委任,就完成之工作成果之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依契約訂之,倘若契約約定公司是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屬於公司所有,則外包廠商就不能再主張著作權了;反之,而如果契約沒有任何約定,則上述權利原則上歸屬外包公司所有,但公司這個時候,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仍然可以使用該著作。
  以上這些說明,不知道大家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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