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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就算營業秘密法搞不定阿忠,貿易公司小開依然趕盡殺絕,想到當年阿忠進公司時有跟公司簽保密協定,雙方約定任何公司或工作中得到的資訊都不能對外洩漏,違反要賠償公司損失,小開再次警告阿忠,有種碰公司的客戶就不要怪公司不給情面,阿忠離職後利用工作中得到客戶的資訊,違反保密協定,要求阿忠賠償公司喪失的訂單損失 2000 萬,請問阿忠能否躲過這一劫?

答:公司與員工所簽的保密協定,雖然可以對於秘密的內容另外約定,不一定要比照營業秘密法規定,但是也不能規定的過於空泛,例如規定只要是公司的資料,管你那麼多,就算是公司衛生紙買什麼牌子,也通通都算是秘密不能洩漏,這種亂七八糟的約定法,法院認為,就算有這種約定也是不公平,所謂秘密不能包山包海,要有一個明確的範圍跟合理性,而且至少必須要符合前面所說非周知跟保密性。阿忠跟公司的約定範圍太廣,而且如同之前所說,阿忠所使用的秘密不具有非周知、保密性,所以阿忠應該是不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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