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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使用空拍機的人越來越多,常有誤飛到管制區,或是突然掉落砸到人的問題,甚至有人質疑空拍機亂飛,會不會影響人民的隱私權。日月潭風景區近日就因為有空拍機墜落砸傷人的事件,要依法禁止未經許可在當地使用空拍機的行為,違規者將論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最重一百萬元的罰鍰。

  日月潭風管處的依據是立法院通過的《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有授權管理機關授權公告得禁止「破壞生態、汙染環境、危害安全」行為,對違反者依該條論以罰鍰的授權。但就以往在母法裁量基準的行政規則中有例示者,包含損壞名勝或自然資源、未經同意採伐竹木、礦物或土石、標本、擅自為水產養殖、未經同意使用農藥與引火整地與開挖道路、擅自設置指標、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騷擾旅客或影響安全、拋棄或焚燒垃圾或廢物、將車輛開入或停放禁止區域、隨地吐痰丟圾垃、汙損行為、鳴放噪音、焚毀花木、任意堆棄廢棄物或化學物或爆裂物、違法棄置動物屍體或狩獵、其他等等。

  但令人不解的是,就日月潭風管處所引用的授權規定,是在《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裁量範圍是新台幣五千到一百萬元,相較於同法第63條第1項或第64條第1項分別只能裁罰一萬到五萬、五千到十萬來說,反而是這項構成要件完全空白的規定,裁罰範圍廣到可以高達一百萬元,甚至如果與在風景區焚燒垃圾、棄置廢棄物這種明顯影響環境的行為,頂多依該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罰到十萬元相比,開個空拍機居然最重罰到一百萬元,難道是空拍機的危害要大過「焚燒垃圾、棄置廢棄物」不成?是否符合憲法和行政程序法所謂比例原則的要求,實在是令人質疑。可行的做法,或許是直接限縮該項的裁量範圍,或是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裁量基準,以避免政府權力過度擴張,反而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了過度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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