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女大生美眉逛書店,遭某男子偷偷丟紙條到手提包的方式搭訕(紙條上留有男子電郵地址)。美眉好奇回信,幾番往來,卻遭男子以郵件痛罵。美眉遂在網路論壇台大批踢踢實業坊上,公開與這位搭訕男的往來信件內容,提醒大家注意。男子先是提告刑事公然侮辱與殺人未遂,不過,檢察官和刑事庭法官認定美眉沒事。後來,男子改用著作權法提起民事訴訟,民事庭法官卻認為美眉侵害對方的著作權,判賠一萬一千元,還要把美眉在網路上公開的文章給撤除,引起鄉民們一片譁然。
搭訕不成,還罵人家,美眉將此親身經歷過程公諸於世,為何會有事呢?原來問題是出在私人信件可能有「著作權」,所以男子告了刑事之後,再來個民事訴訟。細究民事判決內容,純就法律技術邏輯推演,好像言之成理,深思之,頗有問題。實際上,法官應該也認為沒那麼嚴重,才會判個最低價,意思意思。然而,多數鄉民還是不能接受這種判決結果,才會罵聲一片。就算如法官所說,該信件內容確實有著作權,可是著作權法上仍有容許他人合理使用著作的空間。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包含是否為了營利、著作本身的性質、利用部分與著作整體質與量判斷、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利益的影響四大要素。就私人信件來說,本案單就著作財產權的部分,美眉公開搭訕男信件目的並非營利,此信件內容,看起來也不像名人或偉人信件般,可以集結出版獲利。更何況,美眉公開信件內容目的,或有提醒民眾注意此類事件之公益性質,若謂合理使用,應不為過。很遺憾地,本件民事庭法官卻認為不是合理使用,才會判決美眉要賠償。
此外,男子主張信件被對方公開而受有損害,要求法官判決美眉把在網路上公開的信件內容撤除。看完判決內容,發現一件非常有趣又奇妙的事情,法官認為男子請求有理由,判決美眉應撤除網路上的信件內容。可是咧,在這份公開的判決書中,法官不僅公開整個信件全文,連男子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等資訊,全都詳實公開。法官自己公開沒問題,草民公開就要判賠,不解其中道理。難道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全文刊載於: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919/5670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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