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事務所  

※ 案例:近來食安事件頻傳,讓政府支持度大幅下降,內閣與高層商量之後,決定以「治亂世,用重典」的手段來提升支持率,主張在修改食安相關法律上,除提高刑事責任外,並要「溯及既往」,以讓未來修改後提高的罰金刑可以適用在現在與過去違法的「不肖廠商」身上,但如此修法有何疑慮?
※ 刑法第1條即宣示「罪刑法定主義」,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處罰這個行為,就不能對於這個行為論以刑事責任,此也可以衍生出,「溯及既往禁止」原則,如果行為的當時,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的話,也不能因為之後修法有處罰這個行為,所以就溯及既往處罰過去的行為。此處的刑法並不只有中華民國刑法,也包含其他的特別刑法,像是貪污治罪條例,或是有些法律中的刑事責任規定。
※ 理由在於說:
 第一,刑法規定的刑罰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限制非常大,如果不以「法律」明確規定,人民動輒誤觸法網,過於不利。
 第二,若是刑法沒有宣告某一個行為應該被處罰,人民自然不會知道這個行為不能去做,欠缺預測性,就算日後加以處罰,也不可能達到刑法想要規範人民行為的目的,因此不能加以處罰。
※ 溯及既往禁止有包含幾種情形,以維護人民對於刑法的可預測性以及維護法律安定性:
 第一,過去不違法或是違法但沒有處罰的行為,未來修法後不能溯及處罰。
 第二,行為時較輕的處罰,不能因為未來修法而得加重刑事處罰。這一點也是刑法第2條所宣示之「從舊從輕原則」。
※ 因此,在最近的食安事件上,如果可以透過未來的修法,加重處罰過去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溯及既往處罰的情形,除會違反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原則」外,也會違反刑法第1條所開宗明義宣示的「罪刑法定主義」。並且這種處罰的「不溯既往原則」,本身具有憲法位階,若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執意修法,其修法結果仍有可能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而無效。結論上,就算內閣與高層想要修法,提高刑事責任,而適用在過去造成某些問題的廠商身上,也可能被廠商提起司法救濟,並在救濟的最後與過程中,遭聲請釋憲而宣告法律無效,無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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