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受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十一條中已有明文記載,言論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在於其使人民能夠自由表達,實踐自由思想、自由思辨的價值,也因此有論者認為言論自由在發現真理的道路上,是不可或缺的一股助力。

  既然,言論自由如此重要,當法律要對其加諸限制時,理應是謹慎而且出於必要之目的才能加以限制,例如在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侵害了他人權利時,法律才會對人民的言論自由加以干涉、限制,正如法國國民公會宣言所說:「一個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個公民的自由為界限的。」

  近來和言論自由有關,沸沸揚揚的話題之一就是有位網紅在直播中直指志願役都是廢物,是因為沒有一技之長才會去簽下志願役,國防部認為該網紅此舉已嚴重玷損軍人形象與尊嚴,並在27日將訴狀送到北檢,以「公然侮辱」的名義控告陳沂。

  國防部這一「捍衛軍人尊嚴」的舉動,被質疑法律依據,理由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的客體,意即受侮辱的對象,必須是「特定對象」或至少是「可得特定之對象」,所謂「可得特定之對象」是指一般人可以從當事人所提供的特徵或描述,推測出其所指謫的對象為何人;回到網紅指稱「志願役」都是廢物的言論,是泛指了一個團體,而非一個特定對象或是能夠可得特定之對象,因此要構成妨害名譽罪,似乎顯有困難。

  言論自由可貴之處在於每個人皆能表達自己的看法和意見,許多人的想法互相質疑、衝撞的情況下,能讓論理更加堅實或多元,然而,言論自由在這樣的價值下,仍舊要以不侵害他人權利為界線;在網紅這個事件裡,雖然其貶低志願役的言論讓許多人感到忿忿不平,但真的要追究起該言論到底侵害了哪個特定人的權利、減損了誰的人格權,好像也無法具體陳明,只能說該網紅的言行雖然備受爭議,卻仍有意無意的避免落入了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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