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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胖是一個奮發向上的青年,鄰里間以獨立、白手起家而受人稱讚,鄰居王爺爺因為可憐小胖孤苦無依沒有長輩提攜,雖非親非故,但從小就對小胖照顧有加,每月固定給十萬生活費,逢年過節更有一、兩百萬的營養金贊助,數十年來從不間斷,雖然長大後的小胖已有不錯的工作收入而生活無虞,但王爺爺仍然無怨無悔的繼續付出,一日王爺爺因病辭世,留下龐大的遺產,小胖傷心難過之餘,心想人沒有選擇不被長輩扶養的權利,決定依照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要求王爺爺的後人應該撥一部份遺產出來給他做為繼續扶養的資 金,請問小胖這樣要求合法嗎?

答:民法1149條的規定讓沒有遺產繼承權的人也可以取得部分遺產,目的是尊重死者的意願,讓死者生前持續在扶養照顧的人,不會因為死者過世導致無人照顧,生活困頓,因此乃允受到扶養之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但由於本法條目的在於照顧弱者,所以在判斷是否可以酌給遺產時,會考量受死者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還會審酌被扶養者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本故事中,小胖雖然在王爺爺生前持續受到扶養,但小胖工作收入不錯,生活優渥,即便沒有王爺爺的照顧也不影響日常生活,因此小胖的要求應該不合理也不合法。

  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台簡抗字第54號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故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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