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近來發生一件停車糾紛,有位民眾看到一輛掛有殘障車牌的車輛正要停進公園裡的殘障車位,然而開車的人『看起來』並非殘障人士,車上『看起來』也沒有載著身障者,這位民眾一把熱心火燒起,便站在停車格內,不讓這輛掛有殘障車牌的車子停進殘障車位,他告訴車主:「你不是殘障、不可以停殘障車位!」,但車主認為車子明明掛有殘障車牌,當然可以停,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車主一氣之下,便向警方提告,表示這位民眾妨害他行使權利,犯了刑法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即涉犯強制罪,車主很生氣,他認為他停車的權利受到妨礙,這位民眾不讓他停車就是犯了刑法的強制罪。不過這位車主的權利真的被妨害了嗎?是否掛有殘障車牌就可以停殘障車位呢?

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前項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因此,並非掛有殘障車牌的車輛即可以使用殘障車位,而是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才可以停用殘障車位。

本件糾紛的車主,剛好不是身心障礙者本人,當時車上亦確實未乘載身障者,依據上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車主根本沒有權利使用殘障車位,自然無法認為阻止他停車的民眾妨害他行使權利,最後這位『熱心』的民眾獲不起訴處分。

然而,事實上這位民眾的行為是很冒險的,一般人很容易誤以為外表看得見的肢體殘缺才是身障者,身心障礙,顧名思義,不僅有外在的身體器官有欠缺時才是殘障人士。事實上,有很多隱藏於體內的重大疾病患者,因體內器官或系統的功能有損傷或顯著喪失,而經專業人員鑑定或評估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即為身障人士,這位民眾以肉眼判斷對方不是身障人士,亦非妥適。

殘障車位是為了讓身心障礙者專用的停車位,無論身為身障者的家人或是一般民眾,皆應清楚殘障車位設置的意義,勿圖一時方便,才真是妨害了真正使用權人的權利!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